2021-01-24 13:46:07 来源: 阜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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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道路属于谁所有? 70年后我购买的住房归谁?受遗赠物权变动什么时候生效……生活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能在《民法典》里找到答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为方便广大市民更快更好地了解学习《民法典》,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忠月结合案例为《民法典》的每一编亮点进行了解读。
张忠月表示,《民法典》物权编是物权法的延续与升级,在强化业主权利保护、增加居住权规定等多方面作出完善,加强了物权平等保护,便利了物权的流转,实现了物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小区内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和未明示属于个人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法律明确“定期”,维护了每个业主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等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交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可见,70年满后,房屋仍然是业主的,可以继续住。上述新规明确了70年后,产权自动续期,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永久产权,但如何实际操作还有待法律继续完善,不过这也明显看出立法者为积极保护住宅财产的稳定性所做出的努力。《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另《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但设立居住权的双方可自行约定有偿。居住权的设立对象可以是父母、配偶、子女等等,当然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人指定的其他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①设立居住权的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②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公示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小赵家住二楼,一楼把自用的两套住宅打通用于经营火锅店,在经营过程中因噪音与油烟问题影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小赵应该怎么维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因此,小赵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一楼住户停止擅自将住宅房屋改成餐饮营业用房的侵权行为,恢复住宅使用。《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可以。《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本文来源:阜新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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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_FX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