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对侵害民事权利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责任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基础,针对法律调整对象在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侵权责任编独立成编充分回应了时代的需求。
侵权责任编重视保障公共利益
侵权责任编完善了高楼抛物治理规则。近年来,不断有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案件公之于众。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此有所规定,但是实践中仍遇到种种难题。侵权责任编首先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把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其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过去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凡是物业服务企业比较负责的,比如在外墙加装朝上的摄像头等,基本可以杜绝高楼抛物问题;再次规定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过去发生高楼抛物致害案件,是需要受害人举证谁是责任人,可是没有人在走路的时候抬头观察有谁从高楼向下抛掷物品,也不能期待受害人或其家属查明事实,所以很多时候找不到侵权人,被害人无可奈何,公安等机关介入有利于查清责任人,维护被害人权益。
侵权责任编重视保护生态环境
人类过度开发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造成近年来地球气候剧烈变化,自然灾害频发,保护好生态环境是人类的共识。侵权责任编在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基础上增加了生态破坏责任,明确规定破坏生态属于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针对破坏生态环境进行具体规定,例如生态环境损害谁来修复,他人是否可以代替修复,谁来支付修复费用;造成生态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赔偿的损失和费用明细;特别规定了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解决了长时间困扰执法部门的“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难题,例如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最多处以1万元的罚款。可是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可能耗费几十年,花费数百万元。惩罚性赔偿对潜在违法者是一种威慑,同时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侵权责任编重视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侵权责任编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增加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应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明确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造成损害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等方面。
侵权责任编重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强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充分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新时代特色。
(本栏目由市司法局组织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