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编的主要内容及特点——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 宋剑锋
物权法律制度“关涉国本,事系民生”,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在物权法的基础上,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转化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物的权属规则和利用规则,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分编,通则。物权编通则在物权法基础上,主要在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第一,明确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物权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第二,增加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规则。第三,明确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便民利民。第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之前,删除权利人或第三人需“依法”占有的要件,更为科学合理。第五,删除了“因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遗赠制度由继承编规范。第六,强调依法行使物权恢复请求和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编相衔接。第七,总则编已经规定了非冲突性责任竞合的基本原则,物权编服从于《民法典》的体系安排,删除了侵害物权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仅保留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在物权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三是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四是明确“住改商”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五是增加共有部分收入分配的规定。六是完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履行义务的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在物权法规定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四分编在物权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新增了其他以登记为公示手段的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规则,同时为公示手段不同的动产担保设立统一的优先受偿顺序。五是增加了担保物变价的自治空间。六是修正了抵押物转让规则。七是把将有的应收账款纳入质押范围。
第五分编,占有。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民法典》物权编和物权法相比较,在内容上更为丰富,在具体制度上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为实现“定分止争”、促进“物尽其用”提供制度保障。物权编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鼓励财富创造,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让“恒产者有恒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本栏目由阜新市司法局组织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