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编是民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马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中国自己的《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典》在体例上与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总则、两则财产权、两则人身权的“一总四分”的编纂体例所最不同的地方,是肯定了人格权编的重要性,于我国《民法典》第四编予以单独规定。
总则编作为我国首部法典——《民法典》的开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凝练,是对我国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总则编强调了本部法典所调整的对象——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时认可民事主体的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也为数据、虚拟财产等新兴权利的属性于法典中予以肯定提供了法律渊源。总则编强调了所有民事主体在日常的民事行为中要遵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为我国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基本制度提供了依据。《民法典》总则编进一步肯定了《民法总则》中的新设原则——绿色原则,即:从法典的角度肯定了未来经济发展应以生态建设为前提,与我国的节能、减少碳排放等目标相契合。
《民法典》总则编提纲挈领,充分发挥了统领和纲要的作用。其作为其后六编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有权利的公因式篇章,统一的对所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应规定)及该六编的所有权利运行体系所依托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规定。需强调的是,总则编在自然人制度上弘扬了我国的核心价值观,如鼓励见义勇为、自愿助人免责等条款;在我国老龄化趋势愈加明显的背景下,对监护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增设了意定监护制度。在法人制度上,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进行分类规范,这也较比《民法通则》对法人制度规定的设置更能适应现行经济模式。在法人制度中增加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制度亦是我国的创设,也与物权编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三权分置”遥相呼应。在民事权利章节中将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予以列明,将债的典型发生原因之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纳入债权概念的阐释。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上进一步肯定了《民法总则》的成果,如规定了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性规定及第三人欺诈、胁迫的受害方撤销权制度……
总之,总则编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为后续各分编权利的展开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统领作用,是今后民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法理性推断与解决的重要依据。
本专栏由阜新市司法局提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