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均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截止日期:2020年9月30日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18-2288259(兼传真)
通讯地址:阜新市海州区育红路31号(阜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邮 编:123099
电子邮箱:fxrdfgw@163.com
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查海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利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于《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查海遗址拥有8000年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这里出土的“世界第一真玉”和“中华第一龙”,让阜新这座城市拥有“玉龙故乡”的美誉。查海遗址于199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特有的文化类型被考古专家确定为“查海文化”,目前,在我市发现以查海遗址为代表的查海文化遗址十余处。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作为立法制定项目,旨在通过立法切实落实地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深化文物保护利用机制,做好阜新优秀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发展利用,提升文物资源在阜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势在必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20年3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工作部署会议,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法规草案起草小组。3月13日,市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组织召开《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协调会议,市文旅局、市司法局正式启动起草论证工作,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提前介入起草论证工作。3月16日至6月8日,法规草案起草小组赴查海遗址、朝阳牛河梁遗址调研考察学习立法经验,期间4次召开工作会议,就《条例(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初稿形成后,在市司法局、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了《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6月9日,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和论证。目前,《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作为《条例(草案)》提案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总体思路和立法原则
《条例(草案)》的起草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总体思路,按照简洁凝练、突出特色的立法标准,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不做重复,创新了文物保护工作机制,促进了查海文化遗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条例(草案)》的起草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整体性原则。查海文化遗址的保护是对各个遗址出土的文物、遗迹及遗址本体自然环境各个要素的完整、全部的保护;二是合理性原则。查海文化遗址的保护条款最大限度减少保护干预限制,避免过度保护造成对遗址本体历史信息的改变,为科学合理的保护与利用预留空间;三是可操作性原则。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是长期行为,针对查海文化遗址现状,结合阜新实际,使立法后的执行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切实做到依法保护,依法利用。
三、主要内容
(一)坚持全面保护,重点突出,整体推进
一是《条例(草案)》明确查海文化遗址全面保护。阜新目前已经发现十余处查海文化类型重要遗址,除查海遗址主体文化遗存外,还包括发现石雕神面像的塔尺遗址、程家梁遗址等。本条例所称查海文化遗址,包括查海遗址以及本行政区域内其它相同文化类型的古遗址(第二条);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建立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第三条)。二是以查海遗址保护为主,因地制宜重点突出。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查海遗址保护为主,兼顾其他查海文化类型重要遗址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按照大遗址保护要求,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三是坚持在保护中发展,整体推进。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查海文化遗址保护规划》,做好遗址保护、利用工作。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机构负责保护规划的实施(第六条),整体推进查海文化遗址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明确职责,积极联动,统筹保护
一是明确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格局。《条例(草案)》规定,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弘扬查海文化,打造文化标识,助推社会发展(第五条)。二是明确政府部门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编制保护规划。查海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查海文化遗址生态保护需要,对遗址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第十二条);查海文化遗址的利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保护的基础上发掘文化内涵,突出特色,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第十三条)。三是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草案)》规定的处罚(第十六条),充分保障条例的施行。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机构可以建立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相关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查海文化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遗址及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机构捐赠资金、文物、资料等(第九条)。
(三)让文物保护成果惠及人民群众,满足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一是明确查海文化创新利用方式,让查海遗址活起来。查海文化价值突出,内涵丰富,是阜新灿烂文化、悠久历史的见证,弘扬查海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坚定文化自信,让查海遗址成为阜新的文化标识,助推阜新社会发展(第五条)。二是提出查海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目标。《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托查海遗址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积极推进建立查海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第十一条);在遗址保护的基础上发掘其文化内涵,突出特色,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第十三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一,《条例(草案)》对查海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利于本条例的宣传阐释和贯彻执行。第二,建立资金保障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查海文化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七条),逐步加强遗址保护管理、展示利用、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经费投入。
《阜新市查海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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