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4日,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以下简称《防沙治沙条例》)、《阜新市草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草原保护条例》)由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2020年5月11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加大《防沙治沙条例》《草原保护条例》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知晓率,近日,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两部法规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防沙治沙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制定背景。
答:阜新市濒临内蒙古科尔沁沙地南部,是辽宁沙漠化危害最为严重的地区。防沙治沙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既是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质量、巩固粮食生产的重要措施,又是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牧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既是实施突破辽西北、县域经济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又是构建生态安全屏障的必然选择。自1952年起,我市在土地沙化预防、沙化土地治理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经过60多年的不懈努力,特别是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 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我市土地沙化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一方面,我市地处生态脆弱区,沙区已恢复植被稳定性不高。另一方面,受人为因素影响,土地沙化问题依然严峻。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防沙治沙条例》作为立法制定项目,着力将全域禁牧、农田林网林带恢复、“四荒”治理、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等防沙治沙手段通过立法方式予以规范,建立突出阜新特色、解决阜新问题的防沙治沙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土地沙化预防和沙化土地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防沙治沙条例》的主要内容。
答:《防沙治沙条例》共31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提升防沙治沙的系统性。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沙治沙工作,实行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防沙治沙约谈制度,强化政府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主体责任。二是加强资金保障。建立防沙治沙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防沙治沙。三是加强科技人才支撑和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支持高等院校开展防沙治沙基础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研究,培养和引进防沙治沙科学技术人才,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用于防沙治沙工程。四是弘扬防沙治沙精神。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凝聚全民防沙治沙思想共识,引导和动员公众关心、支持和参与防沙治沙,促进防沙治沙事业发展。对在防沙治沙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强化防沙治沙规划引领。一是明确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级防沙治沙规划,并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目标,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是坚持“三同时”制度。在开发建设项目时,应当做到生态保护措施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是规范发展林下经济。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突出发展能够防治土地沙化、不影响树木生长的林下种植业。
第三,分类实施防沙治沙措施。一是以禁牧为原则,以放牧为例外,推动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禁牧,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的放牧区域除外。二是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沙治沙区域地下水优先用于生活保障、生态环境修复。三是强化采伐迹地和防护林管理。采伐迹地要在采伐的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不再为其核发采伐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因地制宜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四是突出耕地分类治理。六度至二十五度坡耕地应当修建水土保持设施;十五度至二十五度坡耕地应当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进行防护;已经沙化的耕地,应当营造农田防护林网、林带;有沙化趋势的耕地,应当改变耕作方式和种植结构。五是加强荒地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履行种树、种草义务,承包方未履行的,发包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六是加强重点区域治理。阜新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的完成擅自开垦的荒地、二十五度以上陡坡耕地、湿地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区域等治理工作。七是落实防火责任。防沙治沙区域内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明确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防火责任。
第四,加强防沙治沙执法力度。一是明确委托执法。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防沙治沙行政处罚权委托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二是加强管护队伍建设。护林、护草等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管护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创设相应处罚条款。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草原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制定背景。
答:草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阜新市确权草原面积332万亩。历史上,彰武北部地区曾作为清朝“ 皇家牧场”,是水草丰美的地方。由于我市地处农牧交错地带,生态环境脆弱,加之非法占用、乱垦滥牧、过度开发等人为破坏草原因素,造成自然生态系统失调、风沙干旱加剧,导致草原萎缩、退化、沙化问题日益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草原保护工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将建立草原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改革举措。《耕地草原河湖修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提出,将保障草原生态安全、实现草畜平衡和草原资源永续利用作为重要目标,建立草原休养生息保障制度。2018年,省委、省政府作出支持彰武草原生态恢复示范区建设的工作安排。阜新市委、市政府将彰武草原生态恢复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2019年,阜新市委、市政府着力构建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治理体系,扎实推进实施彰武草原生态恢复试点工程,取得显著成效。2019年,阜新市人大常委会将《草原保护条例》作为立法制定项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草原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答:《草原保护条例》共19条,不设章节。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系统保护草原生态。一是强化政府职责。市县政府应当将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草原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
市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乡镇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草原文化旅游景区(景点)、活动区域和路线。二是以规划引领草原发展。明确了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细化配合部门,切实提升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为引领,规范草原基础设施建设、草原文化旅游、草原示范区建设等草原利用活动。三是强化草原管理。明确草原权属确定、承包经营、征收征用、防火责任等事项。在草原承包经营方面,明确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义务的,发包方有权依法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提升草原保护约束力。四是支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和引进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草原生态恢复示范区建设。
第二,强化草原生态恢复。一是持续推进退耕还草。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应当因地制宜制定退耕还草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二是强化区域示范效应。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草原生态恢复示范区域并编制专项规划,加强草原生态恢复建设,推动草原生态持续改善。
第三,实现草原永续利用。一是妥善处理草原保护与畜牧业发展的关系。实行禁牧不禁养,以割草为原则,以放牧为例外。放牧区域由市人民政府依据《防沙治沙条例》规定划定。草原植被覆盖度在80%以上,平均植被高度在50厘米以上的,可以适度割草利用。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草原类型,确定割草期、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二是兼顾草原文化旅游业发展。经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可以在草原上开设经营性旅游活动。同时,明确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三是明确草原禁止行为。针对我市草原破坏的实际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补充细化,加大草原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四是创设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请您谈谈如何抓好《防沙治沙条例》和《草原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步,要从强化制度运行效能,提高地方治理能力的高度,把法规的实施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一要加大法规学习宣传力度。创新方式方法,让执法人员、人民群众对法规的认识达到一听就懂、一看就明白、遇到问题就会用的程度,为执法、司法、守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二要实行法规“两听”机制。市人大常委会计划在今年10月份听取市政府对法规实施前准备的情况,适时听取法规实施后的执行情况。三要适时开展法规立法后评估,及时检验、评价立法质量和效果。四要加强法规实施的监督。统筹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等监督职责,推进法规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