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彰武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居民乔某某、代某某在网上购买捕鹰、训鹰设备。民警随即展开侦查。
通过侦查,民警了解到乔某某、代某某确实在家中养过猎鹰(猎隼别名猎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月28日晚8点多,民警在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后,立即赶到二人家中,并查看到有捕鹰、训鹰设备。经审讯,乔某某和代某某交代了利用手电、网等猎捕工具,在坨子及矿山内非法猎捕苍鹰、猎隼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犯罪事实。
在对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获知彰武县前福兴地镇某村村民侯某某也曾猎捕过苍鹰、红隼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且其家中很可能藏匿着苍鹰、红隼等动物。凌晨2时许,民警驱车前往侯某某家,并发现了被拴在侯某某家院内栏杆上的红隼。经过调查,在侯某某家厨房内发现一张獾子皮,在仓房内发现20只死体野鸡、1只活体野鸡、2只死体鹌鹑,以及网等捕鹰工具。民警立即将侯某某依法传唤。
案发后,彰武县公安局已将此案移交给阜新市森林公安局进行处理。目前,乔某某、代某某、侯某某3人因涉嫌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