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创建优质营商环境,依法规范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明确案件管辖范围,全面提升办案效能,公平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社局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并印发《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丹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中央、省属各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经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部队师级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丹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经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所在地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的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区分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为高新区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在丹东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除辽宁省及丹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在丹东市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本次调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对全地区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形成了较为科学、合理的管辖权体系。近期,市人社局将召开全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议,以调整案件管辖范围为契机,全面部署2022年全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任务,落实各项考核指标,确保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2022年迈上新台阶,为全面振兴我市经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