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要求,保障常态化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期间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检测质量,提高检测效率,按照《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沈阳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核酸检测实验室专项监督检查”。
核酸检测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早期发现的重要手段,生物安全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新型冠状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四级,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应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需在二级实验室进行。
我市现有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的实验室70余个,其中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16个,其他分布在各级医疗机构内。医疗机构内的核酸检测实验室主要用于重点人群 “应检尽检”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第三方检测机构则更多的是在全民筛查中承担主要任务。
实验室的资质是专项检查的首要内容,设置核酸检测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应具有“医学检验科”下设的“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诊疗科目;具备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二级或以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且实验活动项目范围包括“2019新型冠状病毒”;具备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PCR)实验室,并有对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的审核与准入证明。核酸检测人员必须经省级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技术人员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质,能够熟练掌握标本处理、试剂使用和核酸检测方法。另外,实验室布局流程、通道设置、设施设备、样本转运、接收及保存、实验室消毒、实验活动过程、实验人员个人防护、医疗废物管理及污水的无害化处理等都是我们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
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应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负责。卫生健康监督部门将持续关注实验室生物安全,加大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确保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准确高效,使核酸检测在落实疫情防控“四早”措施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