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集中供热居民:
为了畅通用热服务渠道,明确供用热权利和义务,高效解决供热问题,方便居民掌握供热维护调试基本方法,现整理出居民普遍关心的用热政策常识给大家,我们愿与广大居民共同努力,为供热市场的健康发展出一份力,并祝大家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冬季。
一、供热咨询
有关供热收费、停供办理、上水试压、运行标准等供热日常服务事项,居民可直接拨打供热企业的服务电话,由接待人员为您提供咨询服务。有关供热法规政策,可向市或区供热办进行咨询。每年供热期开始前,市供热办都会在各种媒体发布供热服务电话,请广大用热居民注意收存备用。
二、供热报修
发生供热管网爆裂、阀门损坏、保温层脱落,或家中暖气不热、管道泄漏、系统堵塞等问题,居民可拨打供热站(含锅炉房,下同)服务电话,由其进行维修或调试。如对供热站的服务不满意,可向所属供热企业反映,由其督促解决。供热企业不维修或敷衍推脱的,可向区供热办进行投诉,由其跟踪督办。
三、供热投诉
按照供热条例和市政府意见,全面开展对供热企业服务质量量化指标考核,发生收费争议、暖气不热、室温不达标、供热时间短等服务质量问题,居民应直接向供热站或供热企业提出诉求,要求其解决问题。供热室温标准为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温度全天不低于18℃,高于18℃的投诉将不列入企业考核记录。企业是供热服务的第一责任人,须直面消费者履行供热义务,解决供热诉求。对投诉问题不解决或拖延解决的,居民可向区供热办投诉,由其督办解决。
四、维修责任
对分户供热住宅的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是供热企业的法定义务,供热企业不得拒绝居民正当的维修诉求,必须即报即修;维修时如需对供热设施进行必要的更换,更换费用由居民自行承担。供热站既不受理也不入户维修的,居民可向所属供热企业反映;供热企业推脱不解决的,可向区供热办进行投诉,由其督办解决。
五、测温退费
室温不达标(低于18℃)且经整改无效的,居民可向企业提出测温退费诉求,企业与居民协商约定时间入户测温,现场填写测温记录单,由双方签字后作为测温退费凭据。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居民凭测温记录单办理退费。企业是测温退费的责任主体,不测温或不退费的,居民可向区供热办投诉,由其协调解决、跟踪督办。
六、禁止行为
居民不得有下列行为: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蒸汽;阻碍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擅自扩大供热面积;其他影响供热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上述行为造成温度不达标的,由居民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户温度不达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系统排气
刚开栓供热或故障修复后重新供热,因管道存气易产生“气堵”导致不热。在每组暖气的一端都有排气阀,居民可以拧开后排气,当看到有暖气水流出后,再拧紧排气阀即可。地热分水器的一端也有排气阀,可先将分水器回水的总阀和分支阀全部关闭(手柄与管道垂直),然后打开其中的一个回水分支阀门,再拧开排气阀进行排气。每个回水分支阀门都排气后,开启回水总阀和所有分支阀门即可。
八、管道清淤
供热设施运行数年后,管道中会有泥沙等杂物淤积,导致系统循环受阻,影响供热效果。地热采暖如排除其他因素室温仍不好的,居民可对除污器内过滤网和地热管线进行冲洗,疏通管网中的泥沙等杂物;散热器供热的居民,可定期对室内供热管道进行清污、除垢,腐蚀严重的暖气片和管道应及时维修更换,以免发生系统堵塞或水流不畅、渗漏等情况,确保供热系统运行通畅。
丹东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