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市公积金服务中心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通知》(丹金发[2021]13号),对公积金最低工资标准做出了调整。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边境经济合作区最低缴存基数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最低缴存基数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政策,缴存基数的提高及账户余额的增加有利于提升低收入职工的可贷额度,满足刚性住房需求,保障职工的基本福利待遇。
最低缴存基数调整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