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并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厅工作要求,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和研究土壤环境监管工作,通过下发通知、实地检查督导等形式,要求企业严格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辽宁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暂行)》要求,全力开展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工作。
截至目前,我市11家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已全部完成隐患排查与整治、土壤布点采样、检测数据分析、监测结果编制和备案工作,圆满完成了2021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