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购房融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针对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向缴存职工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法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银保监办〔2021〕3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相关事项。
缴存职工在申请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时,新增加了交付首付款的来源凭证(刷卡小票及出款卡的银行流水)这一项业务要件,其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和需提供的业务要件保持不变。
调整政策将于2021年9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