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今年伏季休渔管理严上加严:海上“亮剑”护渔 筑牢伏季休渔期安全屏障 ——丹东市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政策解读)
保护海洋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保护海洋环境,就是造福子孙后代。4月25日,记者从丹东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9”辽宁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从今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我市海域全面休渔,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一律休渔。
为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海洋渔业绿色发展,严厉打击涉渔违规违法行为,我市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19”丹东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使广大渔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该方案有关内容,自觉遵守伏季休渔有关规定,确保《方案》顺利实施,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对《方案》进行了全面解读。
那么,今年休渔政策有何新变化?休渔期间,我市将如何加强海上管理,如何协调海洋资源养护与渔民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
2019年伏季休渔制度与2018年保持一致。今年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海洋伏季休渔政策,督促海洋捕捞渔船按时回船籍港休渔,抓好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检查、海上巡查、案件办理等重点工作。
5月1日,我市将启动专项执法行动。根据农业农村部的通告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方案要求,对照我市关于伏季休渔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将开展八个“亮剑”专项执法行动。这八个专项执法行动包括:开展联合巡航专项执法行动、开展违规渔具渔法清理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开展鸭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渔港、人工码头、自然停泊点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和开展修造船厂(点)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海洋增殖放流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以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海警、边境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完善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全面推进依法管渔,保护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绿色发展。提高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渔船渔港安全。切实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渔民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切实做到“船进港、网封存、人上岸、证集中”,确保所有应休渔渔业船舶一律按时进港停泊休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不发生重大违法违规和非法越界捕捞行为,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形势总体稳定。集中开展对非法涉渔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的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切实养护海洋渔业资源。强化对养殖贝类采捕渔船管理,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总体秩序稳定。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安全。
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类型、时间和范围
休渔类型: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定置作业一律同步参加海洋伏季休渔。
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养殖生产管理方面,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业船舶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管工作,报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加强海上执法检查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休渔期间,我市将加强海上执法检查,严防渔业船舶休渔期间违规出海偷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整治“电、炸、毒”鱼等违法行为;抓好渔港渔船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做好渔民培训、渔船养护等相关工作,为休渔期结束开捕提前做好准备。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拆解工作力度。?一是利用伏季休渔期,集中开展清理取缔,加大海上执法、渔港、人工渔船码头、自然停泊点巡查力度,挤压涉渔“三无”船舶活动空间。在海上,发现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渔“三无”船舶以及套牌渔船,一律扣押回港。二是依港查船。对停靠在渔港内的“三无”以及标识不规范的渔业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靠等强制措施。经查实属涉渔“三无”船舶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沿海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没收的涉渔“三无”渔业船舶公开集中拆解,充分发挥震慑作用。重拳出击,高压整治,使涉渔“三无”船舶无人驾驶、无法出港、无处补给、无处销货、无厂建造。
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
我市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各地所有应休渔渔船必须于2019年5月1日12时前回港,5月1日12时后不得自行转港。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加强停港渔船监管
根据《关于强化“依港管船”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要构建“依港管船”、“依港管网”管理模式,将执法重心向渔港倾斜,执法关口前移,优化执法力量配置,渔政渔监执法机构要配合属地政府加大对渔港、人工码头、自然停泊点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装卸、交易渔获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加强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定期开展船位排查,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渔船的动态管控,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各渔船停泊港口,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将休渔渔船船名、船主船长联系电话、渔港责任人等信息,在渔船停泊港口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并同时张贴国家伏季休渔公告。
强化海上巡航执法协作
在“中国渔政亮剑2019”丹东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边海防、农业农村局、海警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根据海上联合巡航执法行动指挥部及领导小组部署,组成8个执法组(海上执法组6个,陆地执法组2个),全力配合 “中国渔政亮剑2019”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其中海上6个执法组,每艘执法船为一个执法组,负责开展水上禁渔巡回检查,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高频巡查、驻守检查和联合执法,确保禁渔秩序平稳。
陆域2个执法组,负责对海上执法组发现并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进行及时处理。执法行动要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重点打击带头违规、集团性、规模性非法捕捞行为。组织对黄海北部,在重要航道及渔区加强执法检查和海上封堵,制止越界捕捞。保障船艇和人员配备,提高“出航率”、“登检率”、“查扣率”,快速反应、灵活机动,保持海上高压态势。加强对定置作业、特许捕捞以及捕捞辅助船监管,坚决打击延长作业时间、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等违法违规作业行为。
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和移交监管制度
各执法机构要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规定,押回指定扣押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将违规渔船扣押回港时,可视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保存完整的证据资料,待回港后对违规渔船依法处罚。凡擅自放行的,要对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要设立违规渔船扣押港口,对本地区查处的违规渔船实行统一扣押看管。违规渔船扣押结束后,由船舶登记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派人履行手续,将违规渔船带回辖区指定港口继续休渔。
依法依规处置违规渔船
各级渔政渔监执法机构对查获的违规渔船一律依法依规处罚,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处罚标准,实行零裁量,在捕捞许可证书违规项目上予以载明。相关成员单位严厉打击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服务。对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
规范养殖船管理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伏休期间贝类采捕渔船监管工作。贝类采捕渔船管理、管控、安全生产工作由批准部门负责监管。必须对伏休期间从事养殖作业渔船相关证件、作业渔具、作业区域、作业时间等进行严格检查。
对违反相关规定,超出规定的作业区域、作业品种进行养殖作业以及其它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取消伏季休渔期间生产作业资格,并通报全市。凡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渔船,一律回港接受调查,取消伏季休渔期间生产作业资格,不再批准从事贝类作业生产。
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
在伏季休渔期间,沿海各地要组织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渔监机构要积极配合。重点对渔港、人工码头、自然停泊点安全基础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加强休渔渔船安全管理,做好防风、防火、防盗、防碰撞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沿海各地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渔船停泊点要坚决予以取缔,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渔业船舶管理,一是对“脱检”渔业船舶执法。通过海陆联合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渔业船舶进行整治。对仍在营运作业的,依法责令停航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不检的,依法处罚。二是对渔船安全救生、消防、防止污染环境的设备设施配备,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配备及使用,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执行,船名刷写、焊接、船名牌安装等情况强化检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责令现场或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禁止离港,已经离港的,责令返回港口并依法处罚。凡贝类采捕渔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责令立即回港接受调查,取消贝类采捕作业资格,不再批准该船从事贝类生产作业。
开展增殖放流 净水兴渔 造福渔民
今年我省将继续在我市开展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计划增殖放流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褐牙鲆等水生生物,放流时间为5月下旬至7月中旬。市、县渔政渔监执法机构要结合伏季休渔加强巡查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在增殖放流重点时段,加强对放流区域海域的执法检查,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推进行刑衔接
加强与海警、公安、边境管理部门执法协作,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异地办案机制,强化海、陆、港监管,加大对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好行刑衔接,对违反禁渔期规定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央近期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要求,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强执法震慑。
对个人和企业违规出海捕捞行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行有奖举报
休渔期间,各地区、各执法单位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设立奖金,鼓励群众参与。对举报违反伏季休渔规定、进入敏感水域捕捞作业、破坏安全生产、私建和使用涉渔“三无”船舶的,一经查实,除查处违法行为外,还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以促进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记者邢漫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