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月起施行 主干路两侧施工围挡不低于4米)
在道路保洁作业防尘方面,要求下水管道的清疏污泥应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29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中不少规定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市民举报扬尘污染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保证举报渠道畅通。《条例》对建设工程施工也做出了防尘规定。要求施工工地周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市区内的中央商务区、主干路和次干路两侧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4米,其他地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同时,规定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在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方面,《条例》规定,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对于车辆遗撒,《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施工工地,要求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条例》对道路保洁作业也做了一系列的防尘规定。规定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路面破损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及时修复。同时,要求下水管道清疏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条例》同时规定,在城市规划区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的裸露泥地,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具体如下: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公共区域、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临时闲置土地、储备土地,由土地所在辖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负责;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其他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
千山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