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收购存量商品房的工作要求,省政府出台《辽宁省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能力,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10条。
一是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收购存量商品房主要有5类用途:一是用作公租房实物房源,二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四是用作养老服务用房,五是用作城中村改造安置用房。
2025—2027年,全省计划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方式新增12万套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其中,新增2万套公租房,10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收购一定数量的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养老服务用房。2025年,全省新增4.5万套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其中,新增1万套公租房,3.5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城中村改造2.6万户。
二是切实增加公租房实物房源。公租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采取申请轮候制。我省部分地区现有公租房房源不足,实物配租轮候时间较长。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能够加快补齐公租房实物房源供给不足的短板,缩短轮候时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是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我省每年有大量的新毕业大学生、进城农民工、引进人才进入城市工作生活,住房保障需求较大。需要政府和市场同步发力,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满足新毕业大学生、进城农民工、引进人才等群体多层次住房保障需求,为其在城市安居创造更好的条件。
四是有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发挥政府作用,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着力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买不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的问题。各地区选定地方国企作为收购主体,以需定购,按保本微利原则配售,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五是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普遍存在风险隐患多、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为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城市政府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优先选取安全隐患突出、群众需求迫切、有一定前期财政投入、无新增债务风险的城中村项目实施改造。鼓励引导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缩短安置周期,优化资源配置,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六是加快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养老服务用房,着力解决在县、街道(乡镇)、社区存在的养老服务用房不足问题。既可以由政府收购,也可以由市场经营主体收购。政府收购后用于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经营主体收购后用于建设养老公寓、养老社区,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
七是保障人才安居。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增加面向人才的保障性住房供应,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吸引更多的人才来辽留辽。新毕业大学生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发放租房补贴或提供阶段性免费租住;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八是落实支持政策。运用相关专项资金,对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给予支持。用好用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政策,优先给予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落实落细国家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用好用足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和人民银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支持政策。
九是坚持规范实施。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应做到收购过程规范、收购主体规范、收购房源规范、资金使用规范,注重防范各类风险。各地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适用的配租配售条件和标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组织收购,不搞“一刀切”。收购过程应尊重保障对象、收购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意愿,自愿参加,自主决策,以合理价格公开公平收购。选定的国企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地方国企获得的贷款资金,应单列账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封闭管理。收购的房源应户型面积合适,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避免因户型、位置等原因出现长期空置。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十是加强组织保障。省政府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地区对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承担主体责任,科学编制工作方案,做好供需两端调研,强化组织领导,稳慎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抓出成效。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解读人:胡林涛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2325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