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日,某保险公司柜面中心接待了一位自称“投保人”的王先生申请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声称自己急需用钱,用保单抵押贷款应急。工作人员请王先生出示相关证件进行验真,发现这位王先生的容貌与其提供的证件上的相片有所差异,出于职业敏感,工作人员立即调阅系统中原始投保人影像反复比对,并与临柜的"王先生”进行沟通,了解其身份基本情况。
经反复核实相关重要信息,最后"王先生”承认自己并非保单投保人,而是投保人的亲弟弟,因家里出事急需用钱,后从投保人处得知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理财产品,需要用钱时可以通过保单质押贷款来周转。于是,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投保人证件及银行卡拿到保险公司假冒本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本案中,王先生提供的相关证件均为原投保人的重要身份凭证,是原投保人的个人敏感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章第十四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王先生在未经原投保人的同意下,私自将其重要证件拿走办理保单业务,侵犯了原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本案中,保险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通过人工比对、联网验真,有效识别了真假投保人,保障了真实投保人的财产安全。作为金融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应妥善保管自己相关交易的重要凭证,保护自身信息安全,避免财产损失。
(稿件来源:平安养老险辽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