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国家制定了一裁终局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璧律师重点解读。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适用一裁终局的范围为“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在满足上述条件时,是应当适用终局裁决,而不是可以适用。因此,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对于仲裁予以充分重视。
那么,在终局裁决作出后,针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救济途径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前提下,是否一概适用一裁终局,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看法,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写明,“如案情比较复杂,涉及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审查以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的,通过方式处理不利查明案件事实的,该经济补偿争议不宜通过‘一裁终局’途径解决。”
最后,根据2019、2020、2021年度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度终局裁决6933件,仅占裁决案件数40.1%(图一);2020年度终局裁决6011件,占裁决案件数70%(图二);2021年度的终结率72.8%(图三),提升幅度极大。
(图一)
(图二)
(图三)
随着“一裁终局”制度的完善,有证据表明“一裁终局”的比例逐年提高,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面对属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请求,还是应当用心准备,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