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春节临近,亲朋好友团圆欢庆,聚餐时更是举杯痛饮、把酒言欢。然而,近年来,因为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朋友意识到,推杯换盏这种事千万不要勉强他人。但同饮人的注意义务究竟有哪些呢?什么情况下同饮人才要担责呢?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贾海涛律师为您以案说法。
宴会中,如果饮酒导致伤亡,司法实践中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是朋友”“喝多少就代表感情有多少”等语言刺激同餐人喝酒,或在同餐人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同餐人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同餐人身体状况不佳,或对酒精过敏,或正在服用不能饮酒的药物,仍劝其饮酒并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律师提示: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相互之间都有彼此照顾和一般人可预见范围内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伤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