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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岁尾,企业往往都是非常忙碌的,这也难免导致部分员工没来得及将本年度所享有的年假休完。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年假是否可以累积到下一年度?我国关于年假的规定有哪些?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贾海涛律师为您解惑答疑。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于员工当年未休完的年假,有两种处理方式:
1.第二年补休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2.补偿工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律师提醒: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