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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正式施行。为了使广大女性朋友更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使妇女权益保护深入人心。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刘国照律师以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普及妇女权益法律知识,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
国家法律修订 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与修改历史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三、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条文结构
妇女权益保障法共八十六条;共十章;包括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六章 财产权益、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 救济措施、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六十一条,修订草案修改四十八条、保留十二条、删除一条,新增二十四条,修改后共计十章八十六条,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
健全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基础性工作。修订草案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机制、司法机关的责任、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性别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等新规定,并对其他条款作了调整和补充完善。
(二)关于妇女权益的保障
修订草案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
1.在政治权利保障方面。增加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妇女参与相关协商议事活动、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等新规定,强化了妇女联合会的新职能,进一步拓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
2.在文化教育权益保障方面。补充完善了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明确政府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3.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重点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4.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增加了对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的责任,对城镇集体经济中的妇女权益保护做出了新规定。
5.在人格权益保障方面。首先是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身权利”修改为“人格权益”;其次是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列举了性骚扰的常见情形并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建立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妇女特殊生理期健康服务、建设满足妇女基本需要的设施、保护被性侵妇女的权益等新内容。
6.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增加了鼓励婚前体检、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制度等新规定;对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有关财产权属登记、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规定,加强对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关于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部分条文做了文字修改。
五、本次修订,为妇女权益保护法武装上了牙齿
首先,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换言之,凡是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无差别的任何主体都可以进行帮助。包括不限于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措施。
其次,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可以向处理妇女事务的相关机构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进一步提升了妇女权益保护的级别。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女性劳动者,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再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将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这进一步增加了妇女权益保障的途径和形式。
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的主动介入,形成了制度性规定。本次修改规定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还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综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此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仅体现在条文的大幅增加,更体现在对妇女“政治权利”“受教育权”“人格权”“劳动保障”“婚姻家庭”等人身和经济等方面的权益的保障。尤其是新增加的“救济措施”这一章,使得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具有可操作性,为妇女权益保护增加了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