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即将拉开帷幕,不少球迷翘首以盼的日子终于到来。足球是世界上观赛群众最多的一项运动,而四年一度的世界杯比赛更是众多球迷不可错过的一次足球盛事。不过,在看球的人中间也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他们不仅关心赛场上的胜败,更关心赌场上的输赢。在他们看来,足球运动员们在场上踢的不是足球,而是大把的钞票。在世界杯即将到来之际,选取审判实践中的一起“赌球”案件来以案释法,借此提醒广大群众理性娱乐、文明观赛。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Y某某与W某某(另案处理)、S某某(另案处理)在欧洲足球锦标赛期间,利用微信、支付宝以押球队输赢及比分等方式进行赌博。Y某某利用自己的微信收取9人赌资共计236650元,利用W某某的微信、支付宝收取4人赌资共计42629元。另S某某从Y某某、W某某处参与下注赌博。
古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Y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最终以赌博罪判处Y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答疑】
一、什么是“赌博罪”?
答: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构成本罪应当符合以下特征:
第一,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参与赌博的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人是以获取金钱、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目的。这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以娱乐消遣为目的,虽有赌博行为,但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赌博犯罪共列举了两种行为。第一种是“聚众赌博”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赌博”,是指用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争输赢的行为。聚众赌博属于赌博中危害性严重的情形,所谓“聚众赌博”是指行为人组织、召集较多的人纠集在一起进行赌博的行为,而有的行为人通过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俗称“赌头”。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等。本人是否参加赌博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二种是“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Y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支付宝以押球队输赢及比分等方式进行赌博,涉及赌资逾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二、参与赌球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赌球”作为一种赌博活动是必须予以禁止的行为,组织、参与赌球的人虽然得到一时的刺激或利益,但等待他们的最终必是法律的严惩。法官提醒大家:在观看赛事时,选择正规渠道下载与世界杯有关的应用软件,不要随意点击不明链接,谨防钓鱼网站;不要访问类似赌球、博彩等地下网站,不要随意扫描相关二维码等信息;拒绝参加一切赌球行为,自觉抵触不良诱惑,不触碰法律的高压线,遇到赌球行为积极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文明观赛,远离赌球,莫让世界杯变成“世界悲”。
稿件来源:古冶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