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对所服务的小区承担着管理和维护责任,如果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未及时消除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致使业主不慎摔伤,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钱某居住在花园小区,该小区由金海物业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2月19日,钱某在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沿安全楼梯步行时,被损坏的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而摔伤。钱某当即打电话报警,金海物业也派人到现场查看,最后由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共住院四天,钱某个人支出医疗费4000元、陪护费400元。钱某认为,金海物业未尽到物业服务的责任,没有对破损的台阶及时进行维修,致使自己摔伤,物业公司应当赔偿自己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故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海物业赔偿医疗费400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2000元。
金海物业辩称,第一,金海物业是新入驻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因前物业服务企业的不配合及小区没有业委会等原因,一直无法完成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登记备案,因而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案涉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小区公共设施不能及时修缮,并非金海物业的原因导致。第二,钱某作为意识清醒的成年人,未注意观察导致其摔倒,其应当自行承担行为后果,楼梯损坏与原告摔倒受伤并无直接的关联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谁应当对钱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槐荫法院认为:钱某在小区内,被台阶上裸露在外的钢筋绊倒,事实清楚。事故发生地为案涉小区业主出行必经的安全楼梯处,该处系危险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金海物业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有必要对裸露的钢筋采取及时、合理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金海物业辩称,因接收时间短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案涉小区公共部位进行维修等系其内部承接、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金海物业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及时对该楼道进行修理、维护,属于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
另外,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摔伤,自身也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对于钱某的损失,应由钱某和金海物业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
据此,综合双方提交证据,对钱某因伤产生的合法损失,槐荫法院依法确认如下:一、关于医疗费,钱某个人实际支出4000元,金海物业应赔偿50%即2000元。二、关于护理费,钱某实际支出400元,金海物业应赔偿50%即200元。三、关于误工天数,经审查,钱某实际住院4天。因钱某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实际收入状况,应参照2021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66元/天计算,4天共计516元,金海物业应赔偿50%即258元。
综上,槐荫法院判决:金海物业向原告钱某赔偿医疗费2000元、护理费200元、误工费258元,驳回钱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金海物业不服,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履行管理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损害,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业主损失。但是,并不是业主在小区内摔倒了,物业公司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因此,物业公司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公共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了解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努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导致他人造成损害的,将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我们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稿件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