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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总有部分家庭因为各种原因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生育能力,但同时也渴望能有子女,这样的情况下夫妻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收养或生育辅助技术来达成心愿。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该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对其有抚养和照顾的义务。那么,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人工授精的孩子抚养权归谁?人工授精的孩子离婚后抚养费要怎么给?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许俊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丈夫李小东与妻子赵小红登记结婚十年一直未生育,经检查发现男方有生育能力障碍,为了能早日有个孩子,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使用他人精子以人工授精的方式受孕。于是夫妻二人与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赵小红实施了人工授精,不久赵小红怀孕。在赵小红怀孕4个月时李小东开始后悔,认为孩子与自己无血源关系要求赵小红打掉孩子,此时赵小红已有胎动舍不得打掉孩子,李小东无奈只得让赵小红生下孩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二人矛盾愈演愈烈,孩子一周岁时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孩子抚养权归赵小红,但李小东一直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赵小红独自抚养孩子生活艰难,于是将李小东诉至法院。李小东主张自己与孩子无血源关系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赵小红与李小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李小东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生育技术的发展,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出现,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在法律上确认人工授精孩子的法律地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虽然在出生方式上与自然生育的子女有异,但这并不是其自身所能决定的。因此,界定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必须将保障其生的尊严作为重中之重。基于这样的立场,界定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须满足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承认且不受人格歧视的基本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应有的权利。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生的尊严,实现对该子女生命尊严的完整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