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众所周知,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现实生活中会因各种原因造成以他人名义购买车辆的情况,一旦车辆实际出资购买人与登记人不一致,案涉车辆发生争议时容易引发一系列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期栏目邀请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王海婷为大家讲解。
【情况介绍】
王某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平日两人相交甚好。2020年10月的一天,王某某找到张某,说自己想购买一辆车,但因王某某有其他民事纠纷在身,担心以自己名义购买日后会对车辆有影响,便同张某商量以张某的名义购买,由王某某实际出资并偿还贷款。张某表示同意,但是要求王某某必须按期还款。随后,两人来到4S店并于当日以张某的名义支付了车辆定金。三日后,王某某将二十万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张某,王某某和张某于当日到4S店以张某的名义签订车辆销售合同,首付款及相关税费均系王某某实际出资,但提车后车辆并未由王某某使用,而是张某以其最近出门频繁需要车辆为由将车辆开走,王某某不好意思拒绝默认同意,车辆在张某手里使用了三个多月之久,期间一直由王某某偿还银行贷款。不久后王某某听说案涉车辆在张某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了事故,于是王某某找到张某,称自己不想再要这个车,让张某将自己实际出资的首付款及三个月的贷款偿还给自己,张某不同意,于是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款项。
【法院裁判】
立案时法院争议本案的具体案由,在多方研究之后,最终以合同纠纷予以立案。审理中,法院依据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推定张某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但是王某某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首付款和三个月贷款系由其实际出资,因而判定车辆归张某所有,张某将王某某出资部分款项偿还给王某某。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律师解读】
以他人名义购买车辆存在很多隐患,律师建议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或者为了达到其他目的冒险为之。对于实际出资人的风险,可能是车辆和出资款项全失,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无法证明车辆是自己的,如果无法提供自己实际出资的证据、代购买协议等,真正发生纠纷后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对于登记人的风险,可能是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贷款未按期偿还,必然会牵扯到登记人,对登记人的信誉、财产等影响很大。
以他人名义购买车辆的法律风险不仅限于以上所述,背后还存在更多未知的隐患,因此能不为之即不为之,既是维护社会秩序也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