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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末位淘汰制度是用人单位比较常见的“裁员”方式。那么这种末位淘汰制度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呢?律师介绍,末位淘汰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公司仅因绩效考核倒数而辞退员工也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王悦律师和实习律师付奇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以案说法】
某甲于2022年3月1日入职A公司,2022年7月1日,A公司通过快递向某甲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过微信告知某甲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我公司与你于2022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至今,你从未转化客户成功,每月业绩考核成绩均未达到60分,视为不合格,且在公司培训中成绩均为倒数,根据你的工作能力,公司决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A公司以某甲业绩考核不及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A公司以某甲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在公司不能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公司曾对某甲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相关证据的情形下,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明显违法,A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须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且根据司法实践,培训或调岗应具有合理性。调岗后,员工如果认为调岗不合理,建议员工在去新岗位报到的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由裁判机构来认定调岗是否合理,而不能采取旷工等方式消极应对,不然会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在该公司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