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根据银办发〔2022〕120号《关于开展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的通知》及辽银保监办发〔2022〕674号《辽宁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金融联合教育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定于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教育宣传活动。
本次通过案例分享,提醒消费者切勿心存侥幸,以身涉险。同时提醒保险公司需加大风险管控措施,打击金融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警示】2014年10月,卢某在某人寿购买过一份重疾险,显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6.4万元。2016年5月20日晚,卢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对此作出了《认定书》,认定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于2016年7月向卢某的弟弟卢某1送达该《认定书》。但是,当卢某1发现保险合同后,即刻向某人寿两业务员咨询理赔问题,并提出请吃饭、给钱等条件,请其帮忙争取最高额赔付。随后,该两名业务员又帮其联系到某人寿某分公司经理宋某进行咨询,宋某表示同意帮忙,同时要求吕某准备5000元好处费。于是,卢某1将准备好的理赔材料及1万元好处费交给两名业务员,业务员再将这些交由宋某,宋某拿了5000元后,将理赔材料及余款交由张某。张某在拿到5000元后,明知不符合理赔条件,在没有到交警部门和事发现场调查的情况下,仍在保险理赔调查报告中将事故经过伪造为死者卢某驾驶电动车不慎撞到电线杆当场死亡,帮助卢某1骗取保险理赔金6.4万元。事发后,卢某1退回公安机关5.4万元,宋某退回公安机关0.5万元,张某被起诉后,也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
最终,卢某1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某人寿某分公司经理宋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张某因犯保险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
【保险欺诈表现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保险欺诈承担的法律后果】
1、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文图片来源:平安养老险辽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