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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张某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多次向王某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表示资金还是紧张,暂时无法还款。考虑到朋友关系,王某同意张某重新更换借条,继续借款给张某。但到期后,王某多次索要借款,张某均未还钱,后来王某联系不上张某,起诉至法院。立案后,法院采取多种方式送达,均没有成功。经查询张某的户籍信息,发现张某已于王某立案前死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一审法院起诉张某,但张某已于立案前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本案中,张某已于王某起诉前死亡,王某起诉的对象张某已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张某已死亡不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一审法院依法驳回王某对死者张某的起诉。但王某仍可对死者张某的遗产向张某的继承人在其未能从张某处受偿的范围内主张债权,相关争议不属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范围,王某可另寻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律师提醒】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以及诉讼过程当中,可能发生所告之人已经死亡,或者诉讼过程当中被告死亡的情况,那么有关各方如何进行处置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进行解读。
1.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3.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6.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