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钓鱼,本是一项修身养心的休闲运动,在亲近自然、消遣放松的同时,也要注意安全问题。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戚亚坤律师结合案例讲解野外误触高压电死亡的责任划分问题。
张某平日素爱携带钓鱼工具去野外钓鱼,一日张某在钓鱼过程中,鱼竿上的鱼线接触到高压线,张某被电击死亡。附近的居民发现张某出事后打电话报了警,经过公安局的法医鉴定,张某因被电击死亡。事发后张某的家属多次与事发地高压线路的经营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均未达成一致。张某的亲属无奈将经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经营公司进行赔偿。
庭审中张某亲属的主要观点为:1.高压线路的设置不合法,未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提示语;2.高压线的垂直距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经营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3.经营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即使并无过错,也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被告经营公司的主要观点:1.张某亲属无法证明张某触电的地点为被告所有的高压线路;2.高压线路的铺设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且设置了警示语,并且经营公司会定期巡检,不存在管理过错;3.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危险,其主观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经营公司在设置高压线路时是否存在过错,主要为高压线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双方共同到到现场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张某触电地点导线距离地面最小距离为5.2米,高于交通困难地区3kV~10kV线路导线距离地面最小距离4.5m的标准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事发地的高压线路符合规定的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经营公司作为事发地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另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钓鱼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且被告在高压线下水塘未设置显著警示标语,存在管理疏忽的行为,因此,酌定被告经营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裁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近年来,因钓鱼被高压电击伤、死亡的事故频频发生。被水浸湿的鱼线在碰到高压电的一瞬间,悲剧就已注定发生。为了安全,大家一定不要在电线附近钓鱼,钓鱼一定要选择平坦、空旷、安全的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