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近年,“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室内娱乐项目成为不少青少年朋友聚会的选择。随着此类新型娱乐项目的火爆,相关纠纷和诉讼也逐渐增多。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李天丽律师对近期全国范围内典型案例的总结梳理,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给出一些提示,希望能够对广大商家、从业人员及消费者有所帮助。
第一,商家应主动意识到自身所肩负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实际经营中,“剧本杀”“密室逃脱”等项目为了迎合客户需求会设计一些黑暗、恐怖类的场景,在此类环境下游戏参与者的视线通常会模糊不清,因此他们往往会因为无法看清场地中一些“道具”“关卡”而发生危险,造成人身损害。相关经营者应认真管理经营场所内的环境安全,定期检修“道具”“机关”等设备,对涉及攀爬、狭窄、坠落等较为危险的项目要做到全员风险告知和全程安全提示。
第二,商家对于涉及未成年消费者的项目内容应严格审查,对有年龄限制的项目应严格把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部分未成年消费者存在好奇心重,对恐怖、黑暗的环境的身心耐受力不稳定,风险预见能力弱等特点,是侵害多发人群。对一些危险系数大、主题不适宜的项目,经营者不论是从避免自身纠纷和赔偿风险,还是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角度,都应该认真审核参与人的年龄。此处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实际案例,律师建议经营者不宜引导未成年消费者独自处于光线不好,特别是有突然性恐怖情节的项目或剧本,部分未成年消费者可能会因惊吓而产生心理疾病导致需要长期治疗,从而产生后续纠纷。
第三,不要“迷信”免责条款。
律师提示经营者,不要迷信“免责条款”,认为消费者签下了“风险自负”就可以不负责。根据民法典四百九十七条及五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此类免责条款在实际诉讼中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是格式条款从而依法无效。因此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和判决书中几十万、数百万的损害赔偿费用及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相比,聘请专职人员认真进行安全保障及风险提示要“划算”得多!
同时,广大消费者应当对自己及家人的身心健康负责,参与活动前应主动核实自己及家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是否属于不适宜参与的人群,如不适宜可以更换其他项目,不要隐瞒,更不要在活动中做出故意不听从风险提示,毁坏设施甚至伤害工作人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