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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陈某、王某与周某某系同村村民。周某某系周某之父,周某某与妻子刘某某早年离婚,周某某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周某某于2020年7月向陈某借款16000元,约定2021年6月归还。王某于2020年8月向周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21年2月归还。截至2021年12月,周某某欠陈某的借款以及王某欠周某某的借款均未清偿。陈某、周某均知晓王某欠周某某借款的事实。2022年3月,周某某因突发疾病死亡。周某某去世后,陈某曾持借条和转账记录找到周某,要求周某代其父亲偿还借款,遭到周某拒绝。为了追回欠款,陈某于2022年4月向人民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周某在继承周某某遗产范围内偿还16000元及利息。周某在诉讼过程中声明放弃继承其父周某某的遗产,放弃继承的遗产范围包括周某某对王某的债权。
上述案例中陈某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周某声明放弃继承其父周某某对王某债权的行为效力如何?针对上述问题,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刘川文律师为大家讲解此案。
律师介绍,上述案例是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特点之一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包含了被继承人对他人享有的合法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周某某与陈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则周某负有在继承其父周某某遗产范围内向陈某清偿债务的义务。周某声明放弃继承包括周某某对王某债权在内的所有遗产,如果该声明有效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在本案中,周某某对王某享有债权,周某某去世后,该债权应由其继承人周某继承。周某表示放弃继承周某某的遗产,但该放弃的行为损害了周某某债权人陈某的利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已构成滥用民事权利,该放弃行为不发生放弃的法律效力。因此周某某的债权应由周某继承,周某某的债务应由周某在债权实现后的范围内予以清偿。而且从陈某的诉讼请求来看,其主张实质上仍系以周某某遗产为限来清偿债务,周某仅需履行协助义务即可,而无需以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该主张并未损害周某合法的财产权利,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精神及诉讼效率的基本原则,故陈某的诉讼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给您提个醒: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指当债务人死亡后,其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当由其清偿的债务,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的纠纷。目前该类纠纷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债权人往往无法知晓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数目,而债务人的继承人为了规避债务清偿通常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诉讼中往往涉及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查明遗产范围、继承人是否已经继承、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复杂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当您遇到此类纠纷时,建议您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