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本期栏目邀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振刚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讲解。
王某于2012年10月份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双方签署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制定并通过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等文件也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21年10月份,王某存在多次迟到、早退以及工作期间不在岗情况,违法公司规章制度。2021年11月11日,某人力资源公司找到王某,以“公司业务及部门整合,王某所在部门及岗位撤销”为由,向王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王某在2021年11月30日办理工作交接,王某在解除通知书上签字。
2021年11月15日,某人力资源公司通过EMS向王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依然是“公司业务及部门整合,王某所在部门及岗位撤销”。同时送达给王某的还有提供给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局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该证明显示王某因违纪辞退,自2021年11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收到上述材料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但公司以王某存在旷工违纪为由,不同意支付。后王某提起仲裁。本案经过仲裁及法院一审,最终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可以以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王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由,人民法院审理该类纠纷案件时应以该决定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准进行审查,不宜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否则,将偏离劳资双方所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内容,导致法院裁判与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焦点不一致;同时,也违背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当秉持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劳资双方权益保障的失衡。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只能就某人力资源公司向王某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所载明的“公司业务及部分整合,王某所在部门和岗位撤销”进行审查,而不能将王某迟到、早退和旷工等严重违纪情形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进行审查。因某人力资源公司根本不存在部门及业务整合情况,故某人力资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但鉴于王某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不能出现随意的解雇行为,在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一定要明确相应的依据和理由,用人单位解雇通知的依据和理由无法事后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