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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少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现象。后来婚姻关系破裂,另一方该如何证明房贷是婚后共同还贷?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秦晓天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小王和小刘结婚三年,婚前小王为结婚已贷款购置房产,婚后用自己的工资继续还贷。后来两人因感情破裂向法院申请离婚。小刘认为,房产是二人共同还贷,主张分割房产。小王认为,房贷在自己名下,一直也是由其一人还款,拒绝分割,让小刘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也曾还款,那么小刘需要怎样证明?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解答】
实际上,小刘只需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明。如小王否认为是双方共同还贷,则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小刘需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以及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即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无需区分还贷资金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
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人认为,夫妻一方还贷时应当保留银行的转账记录。其实以夫妻任意一方的名字偿还的贷款,只要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属于共同还贷。即使夫妻一方全职照顾家庭没有收入,但这只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分工不同。如一方全职在家,相应的其在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务的操持等方面,也付出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因此,如果以谁的名义还款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明依据,是对照顾家庭一方是不公平。
如小王否认是双方共同还贷,需要证明夫妻双方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涉案房产还贷问题是否有特别的约定。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对涉案房产还贷问题有特别的约定,则才能否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适用。
简而言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即视为夫妻共同还款,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据加以证明,一方否是认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