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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年休假,大家并不陌生,大部分正规的公司,都有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但也有一些小公司,无视法律规定,没有年休假或者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如果公司没有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到底能获得怎样的赔偿?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刘校宇律师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案情简介】
李某参加工作已满10年,按相关规定,他可享受10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2011年,他因工作没有休年假,但用人单位也未发给他10天的未休年假工资而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李某提交了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证明他累计工作已满10年;而用人单位则认为李某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足10年,所以只能享受5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并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累计工龄的情况。最终,法院根据《工龄证明》和单位为劳动者安排的医疗期时间反向推算,认定李某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应当享受10天的法定年休假。
【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第三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律师分析】
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当自其参加工作开始计算。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可以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满10年可以享受10天,满20年可以享受15天。如果中途换单位或者停止工作一段时间,等到再工作时,之前的年限也应该一并累加。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律师提示】
劳动者在入职时,要向用人单位明确已有工作年限及应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避免在入职后产生争议。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按该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