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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能否要求对原继父母的遗产进行继承?本期栏目邀请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杜晓彤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蕾蕾3岁时候父母就离婚了,她跟着母亲远走他乡生活,与父亲孙某多年没有联系。她的父亲孙某在与蕾蕾的母亲离婚后,又经历了三段婚姻,但是婚姻维系的时间都不长。其中: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该任妻子与其前夫所生育的2岁幼子小亮也与母亲一起同继父孙某共同生活,到小亮9岁时,其母亲与继父孙某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同前夫所生男孩,仍由女方抚养直至工作,男方不承担其他费用。孙某与第三任妻子没有子女,与第四任妻子高某生育了孩子小玲,小玲4岁时,孙某去世,小玲由母亲高某抚养。
由于孙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因此他名下的一所房产作为遗产,引发了继承人们的争夺。蕾蕾作为原告,将父亲的现任妻子高某和同父异母的妹妹小玲,以及曾经与父亲形成继父子关系的小亮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作为法定继承人与小亮、小玲和高某均分孙某名下房产。
【法院观点】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主要是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而确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准。小亮2岁时,因生母与被继承人孙某结婚,确实与孙某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但在二人离婚后,在孙某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而且,小亮与孙某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孙某病故时,期间长达二十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小亮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孙某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小亮不能因为与孙某曾经有过抚养关系而作为继承人去法定继承孙某的遗产。最后判决蕾蕾作为孙某的亲生女儿与小玲和高某三人共同继承了孙某的遗产。
【律师评论】
继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是基于生父或者生母与继母或者继父缔结婚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缘而产生的天然的亲缘关系。在涉及到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除一般性的身份关系规定,比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规定外,在裁量权利保护的案件中,主要标准为双方是否互相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即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本案中,一方面,孙某已经与小亮的母亲离婚,并表示不再继续抚养小亮;另一方面,小亮也没有对孙某尽到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小亮不能因为与孙某曾经有过抚养关系而作为继承人去继承孙某的遗产,既合法又合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