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天气炎热,许多小朋友开始下水嬉戏玩耍,享受清凉一刻,然而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意外死亡的第一杀手,暑假已至,未成年人溺亡事件必须引起重视!
5月26日,广东某地。四名学生到河中游泳玩耍,其中三名孩子不幸溺水身亡,村名曾多次警告却被无视。据悉,三名溺水的孩子中2人15岁,1人仅11岁,是附近学校中学生和小学生。
6月1日,重庆某地。两名孩童玩耍时溺水,在紧急关头,某小学35岁的体育老师王红旭跳入江中,在群众联手接力下将两名落水小孩成功救起。但是,王红旭因体力不支被江水冲走,不幸遇难。王老师的朋友称,他读大学时就曾救过落水的孩子。
6月6日,安徽某地。四名高考生河边散步时一人落水不幸溺亡。事发当晚7点左右,学生去河边洗手不小心滑落。事发地是处渡口,水很深,落水学生当晚9点多被打捞上来。当地街道办表示,确有此事,蓝天救援队参与救援。
未成年人溺水谁之过?本期栏目从这几个方面来讲讲。
1.监护人:如果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特别提醒:无人看管的溪流、池塘等危险系数大,水况复杂,家长更应当尽到相应监护职责。比如,确保未成年人去正规安全并有专门救援人员的泳池游泳,避免在没有成年人陪同下让未成年人独自游泳等情况发生,及时掌握孩子动态。
2.同伴:发生不测,应及时呼救
未成年人戏水常是结伴而行,万一发生溺水的情况,孩子们必然会慌张起来。要注意,玩伴虽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要是事发后未向他人求救或未如实告知实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久前,山东菏泽一名未成年人小冬与四名同伴到河边游泳,其间因为不清楚水底的情况,小冬被水流冲走,然而其余同伴寻找未果后竟因怕被责骂而隐瞒实情,造成惨剧。最终,法院判决,五人均具有过错,小冬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另外四人未及时向身边人发出呼救,客观上可能延误了最佳施救时机,依法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及年龄相适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水库或泳池:未尽提示义务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家长、监护人应尽到保护被监护人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责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组织应进行未成年人学习预防溺水等相关知识教育;而水库、水塘、游泳馆等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尽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稿件来源:和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