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商铺门面租赁给张某使用。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张某未经某公司同意将其租赁的门面房转租给了吴某经营生意。某公司与张某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某公司起诉要求吴某腾出房屋,并交纳房屋占用费。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已终止,张某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主承租合同租赁期限,超出部分的约定对某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张某在承租期内未经某公司同意将门面转租给吴某,某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现涉案门面由吴某占有,吴某占有无合法依据,因此,某公司可以要求吴某腾出房屋,其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转租期限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转租合同超出原租赁合同期限的,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可以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收回房屋。
稿件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