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近年来,车辆持有量不断上升,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年年剧增。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高云凯律师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就交通事故中“三人同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9年初孟某、李某与耿某外出打工,2019年10月10日工期结束,三人合意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轿车返乡。10月11日下午,孟某、李某与耿某约定三人轮流驾驶租赁的车辆从内蒙古东胜出发回乡,10月12日下午8时,耿某驾驶车辆在翁牛特旗鸟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翁牛特旗乌哈线11公里+850米处时,驶入左侧便道路基下沟里,造成三人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孟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孟某、李某均住院治疗。后孟某、李某分别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二、法院认定
1.在以孟某为原告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责任如下:被告耿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孟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2.在以李某为原告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责任如下:被告耿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孟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三、律师分析
1.在以孟某为原告的案件中。本案三人在明知道夜间需要休息,仍然在有违人的生物钟的情况下连夜驾驶车辆赶路,均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尤其是被告耿某,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以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其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贵任,最终法院上述理由认定被告耿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某在夜间三人连续驾驶都没有得到休息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他人替换其驾驶车辆继续赶路,在本次事故中车在一定的过错,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贵任,最终法院以此认定被告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孟某在本次事故中,坐在副驾驶位置,未严格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系安全带,且在明知夜间需要休息时,三人仍然驾驶车辆继续赶路,以致造成本次事故,自身存在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终法院以此认定原告孟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2.在以李某为原告的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未严格按照交通法规的要求系安全带,虽然原告称未系安全带的原因是所租车辆的后排座位并没有加装安全带,但李某作为租车人员,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没有选择安全性能更好的车辆进行租赁,对其自身所遭受的损害有一定的过错;另外李某在明知夜间需要休息时,三人仍然驾驶车俩继续赶路,以致造成本次事故,也存在过错,故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本院的认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三人在明知道夜间需要休息,仍然在有违人的生物钟的情况下连夜驾驶车辆赶路,均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尤其是被告耿某,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以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其过错程度较大,本院认定被告耿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于孟某而言,其在夜间三人连续驾驶都没有得到休息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他人替换其驾驶车辆继续赶路,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贵任,认定被告孟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三、律师总结
1.租赁车辆时对安全性检查的义务。租赁人在租赁车辆时,应当对所租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否则因车辆自身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或者加重伤情的,租赁人为此会承担部分责任。
2.安全带不仅保障安全,还能免除责任。安全带是公认的最有效的安全装置,其不仅仅能在碰撞时对乘员进行约束及发生二次碰撞或避免碰撞时冲出车外,而且对于同乘交通事故的案件,还可以减少受害人的责任,避免因自身未系安全带而增加责任。
3.同乘夜间开车、疲劳驾驶均是承担责任的因素。本案中涉及到的是三人在明知道夜间需要休息,却连夜驾驶车辆赶路,法院认定三人均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