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中国家庭向来崇尚“安居乐业”,安全稳定的居所是新家庭创造和谐幸福生活的基石。如今,面对节节攀升的房价,子女在购房时大部分父母都会积极出资予以帮助,那么父母的出资究竟是赠与还是借贷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董相辉律师结合案例进行解读。
张某与史某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由于小夫妻购置房屋资金不足,王某(张某的母亲)于2013年12月向史某账户汇入338万元。2014年,张某与史某购买房产后登记于二人名下,为共同共有。2019年夫妻二人发生婚变办理离婚手续,张某的父母主张购房款为借款,要求张某与史某返还,并提交一份2018年张某单方出具的借条,借条载明:2013年12月借到338万元,用于购买房子。张某称,出具借条前与史某说过,史某同意,但是当天没在家所以史某没有签字;史某不认可其知晓张某向张某父母出具借条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于张某、史某收到张某父母转账338万元无异议,但张某父母主张系借款,史某认为系赠与,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本案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性质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在张某与史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张某向史某账户转账338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史某名下。在王某、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两笔款项系出借给张某、史某的情况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将涉案款项认定为张某父母对张某、史某的赠与。
【律师分析】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根据张某父母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存在,但不足以证明款项性质。由于血缘关系存在,出资方子女出具的借条证明力较弱,张某父母的出资行为发生在2013年12月,而张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却发生在2018年,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不能充分反应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父母的借款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本案张某父母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张某和史某名下,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对张某的单方赠与,应认定为对张某、史某的双方赠与行为。
【律师建议】
父母往往会为了资助子女购房倾尽半生积蓄,一旦夫妻离婚却将一半的房产或房款拱手让人。如果父母仅想做出对子女单方赠与的意思表示,建议将房屋登记在儿女一方名下,以证明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行为。如果父母出资行为为借贷意思表示,则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向父母出具借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