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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报人:徐海龙 秦蕊
第五篇
韩国
1.韩国的自然经济概况
大韩民国,简称“韩国”,是新兴经济体中发展较快的国家,已经跻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之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韩国以对美国、日本外交为主。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推行门户开放政策。截至目前,韩国共与190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驻外使领馆及代表处163个。
瑞士洛桑管理学院出版的《2020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韩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63个经济体中,排名第23位。在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对全球190个国家(地区)的营商便利度排名中,韩国列第5位。
近年来,韩国经济保持低速增长势头。据韩国银行统计,2019年韩国 GDP 为1.64亿美元,位居世界第12位;人均 GDP 为2.86万美元,位居世界第39位。
韩国为单一朝鲜民族国家,2019年总人数约5127万。目前在韩华侨约2万人 ,主要从事中餐馆、旅游、物流和中药铺等行业。
韩国语为通用语言,在机场、观光酒店及大百货公司、购物街区等场所亦可使用英文、日文、中文,一些公共设施和大百货公司还增设了中文解说广播和中文讲解员、导购员、导游。
2. 投资环境
韩国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捷,通讯设施世界一流,近年来经济发展态势较好,市场消费潜力较大,政府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外商投资的政策与措施。
韩国是世界信息技术强国,生产和出口大量信息技术相关产品与新开发的国家级先进技术,并广泛使用大量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设备。
韩国制造业实力雄厚,2018年韩国制造业实现产值4859.4亿美元,占全年 GDP 的30%,代表产业有汽车、造船、钢铁、电子、石化等。
外商直接投资不仅是指外商在韩国国内单纯地运用资产的行为,还包括通过参与经营或技术协作等方式,以与韩国国内企业建立持续性经济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定义的“外国投资者”包括拥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外国法律所设立的法人、国际经济协作机构、拥有韩国国籍且在外国永久居住的个人。自然人与法人在韩国投资程序上一致。
为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援助或便利,并通过吸引外商投资,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韩国制定了《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在制度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事项,简化等级审批制度,简化投资手续,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外国投资商与外国投资企业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在营业方面享有与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的同等待遇。
按照《外商投资促进法》规定的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在总共1145个行业中,外商投资在公共行政、外务、国防等共60个行业受到限制 。此外,在1085个投资对象行业中有29个行业限制了外商投资比率。
为鼓励外资设立高科技企业和研发中心,《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规定自2004年起实行现金支持制度,即向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以现金返还投资额制度。
3.经贸合作
韩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也是 WTO 《政府采购协议》缔约方。中韩两国建交以来,在科技、贸易、投资、运输、渔业、核能以及人力资源等多领域开展了双边合作。两国政府间签署了多项双边协定,促进了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此外,中韩还于2015年6月签署了《中韩自贸协定》。
中国是韩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进口来源国和出口市场,而韩国是中国第五大贸易对象国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国。
4.主要税制
韩国的赋税主要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大类。现行中央税14种,包括国内税10个税种,分别是: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赠与税、综合不动产税、增值税、个别消费税、酒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特定用途税4种,分别是:交通·能源·环境税、农渔村特别税、教育税以及关税。现行地方税分道(省)税和市郡税(县市) 。
税基超过3000亿韩元的法人税税率由22%上调至25%;所得税税基超过3亿韩元的税率为40%,税基超过5亿韩元的最高税率由40%调整为42%。
每年付给外国公司的劳动报酬总额超过20亿韩元的国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船舶建造业和金融业也纳入扣缴范围。扣缴税率由17% 提高至19%。
5.法人税
法人税是对包括财产收益在内的一切法人所得征收的税种。
纳税人分为国内公司与外国公司。凡总部或总公司设在韩国的公司为国内公司,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缴纳法人税。总部或总公司在韩国境外的外国公司,仅就来源于韩国的所得纳税。
对于外国法人来源于韩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法人税,应按与国内法人相同的方式进行评估和征收。在韩国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全额代扣代缴法人税,并解缴至税务机关。
在韩国境内设有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评估、代扣税款的征收和纳税申报等方面参照境内公司的税法规定执行。但外国公司的特殊条款在适用时享有优先权。
6.所得税
所得税类似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所得分类计算,综合计征。纳税人分为居民与非居民。居民应税所得项目包括: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经营所得、工薪所得、其他所得。非居民应纳税所得包括: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不动产所得、租赁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提供劳务而取得的工资所得、在韩国领取的养老金与退休津贴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其他来源于韩国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个人自行申报、按年计征的方法。
7.其他税种
综合不动产税征收对象为住宅和土地(别墅除外),对拥有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和土地者按不动产价值累进征收,税率在0.5%-2%之间。酒制造商和将酒带出保税区的法人和个人应对运出制造地或保税区的酒纳税。证券交易税纳税人包括证券发行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转让者。交通·能源·环境税对生产、进口汽油、柴油或类似的替代汽油和柴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8.中韩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994年3月28日,中国与韩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4年11月在汉城签订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间税收协定谅解备忘录》。2006年3月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2007年7月13日,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中韩税收协定共29条,主体部分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报交换等内容。
中韩双边税收协定规定,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协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案情必须在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提出。
9.在韩国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中国投资者应当在投资或经营决策阶段对韩国税法以及中韩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进行充分考察与准确理解,注重建立税务风险的控制与管理机制,准确、全面地识别自身的税务风险点,比如信息报告风险、纳税申报风险、调查认定风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商务纠纷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并制定税务风险应对方案,严格按照韩国税法及中韩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安排投资、经营活动。
以上是关于韩国国家税收指南的简要介绍,希望可以帮到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