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6月16日,在广州地铁3号线车厢内李女士发现被陌生男子偷拍,上前要求对方删除照片,并在到站后报了警,在警方的调解下偷拍男子表示愿意道歉。
类似的偷拍事件在公交、地铁、人群较密集的商圈时有发生,由于是公共场合,许多被偷拍者也无法确定对方是否违法违规,时常陷入维权困境。
公共场合发现偷拍怎么办?这样的拍摄是否违法?
从网传视频可以看见,李女士发现自己被偷拍后,立即上前呵斥偷拍的男子,并要求删除自己的照片。
17日,李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当时我感觉对面的偷拍男有点怪怪的,他的行为、眼神、拿手机的方式,我发现他偷拍,当时我就站起来抓他现行了。我说你要把你手机里的相片删掉,他不承认,但是被我抓到现行了,他就当场悄悄地把偷拍我的照片删掉了。不是一直在录像吗?我当时根本就没发现旁边有个路人一直在骂我,他说什么无理取闹、强词夺理,偷拍我是看得起我,我要是去报警他就去帮人家作证,是我的不对。很伤人,这句话非常伤人,后来下一站的时候我就下车了,因为车厢里没有警察,我就去报警了。警察通过地铁的人脸追踪一下子就识别出他们两个人的信息,非常快。走的是调解纠纷,偷拍的人说他愿意道歉,但是骂我的那个路人就不愿意。”
警方表示,当时接到李女士的报警,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照片也进行了删除处理。
李女士这次的事情算是解决了,但路人是想拍就能拍的吗?哪些情况会构成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人格的权利,人格权里面既包括隐私权,同时又包括肖像权等相关权利。“仅仅是盯着这种偷拍,也是侵权的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现在的民法典里有一个特殊的规定,类似于像性骚扰这样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女性来讲,在相对封闭的空间里面,如果有陌生人对着你偷拍,情节严重,甚至可以构成性骚扰,这是民法典的一个新规定。所以这种偷拍行为,是典型的违反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行为。”朱巍说。
现在公共场合的街拍行为越来越多,大家关于骚扰、隐私等方面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多。此前成都太古里商场管理方就采取措施,对未经顾客许可进行偷拍、跟拍以及影响商场正常运营秩序与顾客体验的不文明拍摄行为进行劝阻。
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看来,如果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进行拍摄,侵犯的就是肖像权,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岳屾山说:“如果他所拍摄的内容涉及了被拍人的隐私,比如之前有的在一些公共场所偷偷拍女性裙底等行为,就不仅仅是民事侵权的问题了,而是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因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像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可以处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可以处5-10日的拘留,并且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场合发现自己被偷拍怎么办?朱巍表示,发现被别人偷拍每一个人都有拒绝的权利。朱巍说:“谁知道他是用什么拍的,拍到什么程度,发到网上去之后,反倒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可能更加严重。如果发现要采取必要措施,要阻止,如果有纠纷不同意的要立即报警。”
岳屾山建议,被偷拍不是小事,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他停止拍摄,并且要删除相应的内容,因为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情节更严重,可以对他起诉,主张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这种拍摄行为已经导致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影响到社会治理、社会秩序的时候,公安部门可以对他们进行处理。”
稿件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