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近日,辽宁多地进入雨季,部分地区降雨量较大,偶尔还伴随冰雹、大风。天气的变化也间接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2022年6月27日,沈阳市某小区住宅楼外墙保温层就在风雨中大面积坠落,将停放在楼下车位中的私家车砸坏,车主李先生找到该栋住宅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称,该小区是老旧小区,物业公司是政府指定的,仅提供保障性物业管理,平时就是负责小区公共卫生,收取一点垃圾清运费,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还称,大风大雨属于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楼宇保温层脱落,也应当免责。
那么这种情况下,损害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李先生是否应自担损失呢?本期“法治易读”邀请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猛律师为大家解读。
首先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此规定,楼宇保温层属于建筑物外墙的一部分,其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法律推定管理者、所有者、使用者存在过错,应当担责。如果管理者、所有者、使用者想免责或减轻责任,就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具体到本文提到的案例,物业公司尽管提供的是保障性物业,但毋庸置疑其属于小区楼宇公共部位的管理者,应当提供基本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至于收取的物业费是多还是少,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法律只规定了管理者应承担责任,并未以管理者是否营利、是否收取了物业服务费为前提。即便按照最新修订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性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提供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和房屋小修养护等基本的物业服务。
故物业公司作为楼宇公共部位的管理者,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保温层脱落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风雨等天气因素能否在本事件中构成不可抗力,进而免责呢?我们的意见是:不能。
所谓不可抗力,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免责的初衷,突出的是人力面对不可抗力的无助性,强调的是事件的发生和事件造成损害的必然性。还包括了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采取合理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事件的发生并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
本文案例中,首先,大风大雨的确客观存在,也的确是保温层脱落的一个诱因,但是在气象科技较发达的如今,恶劣天气基本上都已经能够进行提前预报和预警,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预报提前准备应对预案,做好巡查、加固、抢修等工作,降低恶劣天气带来的损害,一般的恶劣天气已经不属于不能预见和不能克服的情况。
再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还必须要看恶劣天气的强度和影响范围。此事件中风雨造成的影响尚不能上升到一定范围和强度的自然灾害范畴,楼宇外墙保温层也应当具有相当的抗强风暴雨的能力。本次涉事楼宇保温层的脱落完全属于个例,其原因还是由于管理者疏于养护和防范,没有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才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因此涉事物业企业不能以风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意图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