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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来没有离婚的意愿,因为双方同谋或者一方受另一方的欺诈而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的离婚的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为了规避购房限购政策,会约定“假离婚”,那么“假离婚”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本期栏目邀请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金超律师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小红和王某系夫妻,二人在女儿出生后不久计划购买上海某处学区房,为了享受首套房屋优惠政策,双方计划以“假离婚”的方式,以小红的名义购买学区房,王某将房屋首付款40万以离婚补偿的形式给小红,后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王某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变卖,陆续给小红转款共计40万元,小红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款。其间,两人仍生活居住在一起。然而,拿到房产证后,小红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拒绝复婚。王某将小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红在离婚前多次与王某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两天,还催促王某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并表示“政策有变化,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双方聊天录音多次提到“因为要买房子,才要离婚”等,同时小红也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就办理复婚”。以上证据均体现出双方非真实意愿离婚,离婚系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因此,判决结果支持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判决支持王某诉请。
【律师分析】
假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解除,就财产分割协议而言,需要考察双方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若遭受损失一方不能做到有效举证,则将面临败诉风险。
本案中,当事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真实意思,该财产分割明显损害了王某的利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应认定该财产分割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