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处在热恋中的人,往往是甜蜜的、兴奋的,或许也是不理智的。一方为了表达爱慕之情经常会不吝惜地送礼物、请吃饭,甚至转账给另一方大额钱款。一旦分手,许多情况下付出较多的一方就会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冯永律师在日常法律工作中接触到多起因恋爱中赠与财物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情况讲讲恋爱中的赠与到底能不能要求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里应当重点关注赠与的无偿性,即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即可,不需要支付对价,这区别于买卖,易货等合同。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又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处要分为两个层次理解。第一,一般情况下,动产在交付给受赠与人之前,不动产在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撤销之前赠与的承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赠与人的权益,因为毕竟赠与是无偿的,防止赠与人因一时冲动做出令自己后悔的决定。第二,在动产交付之后,不动产在办理所有权人变更手续之后,赠与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撤销赠与的。因为民法典的基石就是诚信,既然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所有权也已经转移,法律应当保护受赠与人取得的财产权。如此规定,既表达了法律对赠与人无偿让渡其财产的褒奖,也保障了诚信原则的实现。但上面提到的可以撤销和不得撤销都只是在一般情况下,民法典在第六百六十三条中作出了除外规定,即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即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将变更登记,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物。
在恋爱中赠与的财物到底能否主张撤销呢?再来看看另外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在恋爱中赠与的财物是按照当地的习俗、具有彩礼性质时,符合上面规定的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的。
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后不得撤销赠与。特殊情况下,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权益的、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和具有彩礼性质、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或同一地区对不同案件的判决却存在较大差异。一些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虽是在恋爱中形成的赠与关系,但终究还是赠与,在不符合法定撤销理由的情况下,诉请撤销没有法律依据。另一些案件的主审法官却认为,恋爱中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结婚的目的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判决撤销赠与符合公平原则。
本文律师不赞成后者观点,先不说恋爱的目的到底是结婚本身还是为了相互了解,增进感情,尝试与对方结婚的可能,单从赠与的目的来看,在没有附条件,没有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仅以目的不能实现就解除合同当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在一方违约且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另一方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但也并不是“撤销”。至于公平原则,律师认为,恋爱是以感情为核心的非民事法律行为,恋爱不是单纯的物质交易,其中必有感情的付出与身心的投入,谁又能衡量感情价值几何呢?
律师建议,在恋爱中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特别是大额财物时,无论赠与一方还是接受赠与一方都具有较大风险,尤其是在接受赠与一方明显不具有偿还能力时,必要时应当保存好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