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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合法?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明睿律师事务所赵立超律师进行解读。
【案例回顾】
刘某入职某农牧公司从事兽医工作,因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某农牧公司与刘某终止劳动关系。刘某认为,农牧公司在其处于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医学观察期间内,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农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按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行为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律师分析】
本案中,刘某从事的是接触有职业病危害的兽医工作,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刘某终止劳动合同前,须为刘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且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非经审批获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无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的诊断,非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不具有合法性,也无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农牧科技公司与刘某终止劳动合同时间处于刘某申请职业病鉴定的诊断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农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提示】
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工作保护机制,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