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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8日,经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住房担保中心”)申请,北京丰台区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此判决一经作出,便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27日,杨某利购买了丰台区某项目的房屋,房屋总价1158601元。2015年3月25日,杨某利为购买该房屋与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北京住房担保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向杨某利提供80万元住房贷款,北京住房担保中心为杨某利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1月,杨某利去世,时年38岁。遗产为尚未还清贷款的商品房一套。杨某利去世后,其舅舅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为此偿还了一部分贷款。
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2日,杨某利的房屋贷款连续10期未能及时偿还。2019年11月22日,北京住房担保中心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76374.03元。
2022年3月2日,北京住房担保中心向丰台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丰台民政局为被继承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2022年4月8日,丰台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被继承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那么,舅舅为何不能继承外甥杨某利的遗产?丰台区民政局为何能够作为被继承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杨亭律师来进行分析。
舅舅为何不能继承外甥杨某利的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分为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危机情况下)和公证遗嘱。
自然人未立遗嘱或者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则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遗产。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以上规定,显然杨某利的舅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而经过人民法院调查,杨某利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所以舅舅也不能通过遗嘱继承杨某利的遗产。
民政局为何能够作为被继承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被继承人杨某利未婚、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没有兄弟姐妹,亦未留有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杨某利生前户籍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且户口类别为非农业家庭户,所以由丰台区民政局作为被继承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本案中,北京住房担保中心因履行担保义务,成为杨某利的债权人,丰台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需要在被继承人杨某利的遗产范围内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此外,杨某利舅舅在杨某利去世以后,代偿的一部分房贷款项,民政局也需要偿还。以上债务处理完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则归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