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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杨健赫律师讲解案例。
张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致李某死亡,李某的未成年儿子李小某、李某的妻子赵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在诉讼过程中,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将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判归孙某,作为清偿李某生前对孙某负担的债务。
最终,法院判令张某向李小某、赵某赔偿损失,并支付死亡赔偿金,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概念】
1.民法中有一个概念叫做“概括继承”,意思就是被继承人(死者)死亡后,其财产上的权利(如所有权、债权)和义务(如债务)全部由继承人承受,孙某的主张也源于此。
2.民法中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死亡自然人所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
【律师解析】
孙某认为因李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是李某的遗产,作为李某的继承人李小某和赵某在继承李某遗产的时候应当将其财产上的权利与义务一并承受,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将死亡赔偿金判归其所有,以此清偿李某生前对孙某负担的债务。所以,本案的焦点就是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否属于遗产?
律师认为,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的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因为死者的意外死亡而减少了整个家庭的经济收入;二是出于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
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哪怕死亡赔偿金是赔付给死者的,死者在死亡之时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丧失了赔偿请求权。所以死亡赔偿金的赔付范围应当是具有人身专属性,通常其赔付范围为死者的近亲属,是赔付给生者的,并不是赔付给死者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赔付给死者的,也不是死者因为死亡而创造的财富,所以不应认定为遗产,所以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孙某也不能主张李某的继承人李小某和赵某,在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李某生前对其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