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张先生是中国国籍,久居加拿大。张先生有两个孩子,老大是男孩在广州工作,老二是女孩在香港工作。张先生想要立遗嘱,把其在上海的房产留给其小女儿,询问律师如何操作。本期栏目邀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马苗苗律师根据情况进行解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律分析】
张先生虽然身处国外,但其依然为中国国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其立遗嘱的方式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立遗嘱的方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均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但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下,危急情况消除后能够以其他方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需要说明的是,除自书遗嘱外,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均要求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出于方便考虑,且基于张先生有能力用中文书写,律师建议其选取自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
关于是否需要将遗嘱进行公证。《继承法》中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但《民法典》已经删除该规定,并规定订立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是否对遗嘱进行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意愿。需要提示的是,如在国外对遗嘱进行公证的,还需要在使领馆进行相应的认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