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2022年3月,突如其来的奥密克戎疫情打破了沈阳初春的宁静,为了打赢这样防疫硬战,沈阳市各界人士都以不同的方式积极投入到抗疫行动中来,很多企业和个人更是给抗疫一线捐款捐物、共渡难关。
4月3日,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了《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力帮助企业纾困、渡过难关,包括扩大税费减免范围、落实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减免个人所得税等。
其实,早在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伊始至今,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就陆续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政策,本期栏目邀请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张贤律师总结了其中疫情相关的常见税务问题和法律风险,希望对一些企业和个人所有帮助。
问题1:疫情期间,沈阳某企业员工小张收到单位发放的100包口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小张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除了现金之外的防疫物资,包括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口罩等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在疫情期间给员工发放现金,不免征个人所得税,文件也没有对企业在疫情期间给困难员工发放的蔬菜食品、生活用品等进行规定,还需要税务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问题2:疫情期间,沈阳某企业给单位1000名员工发放米面油等生活物资,企业是否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疫情期间发给员工的生活物资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可在职工福利费列支,也就是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3:主播小丽在疫情期间通过沈阳红十字会向封控区某社区捐赠1000件防护服、2000个口罩,是否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计算扣除金额?
答:可以,小丽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防护服和口罩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金额。同时,小丽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二条规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风险防范】
个税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要在税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政策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不受该比例限制)。同时,纳税人还要留存好捐赠相关的票据。另外,个人通过单位统一组织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问题4:沈阳某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发生一笔征收率为3%的销售业务,2022年4月20日收到对方公司的货款,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2022年15号免税政策吗?
答:不可以。该企业在2021年赊销或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没有约定的为发货的当天。所以,该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的,不能适用2022年15号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法律风险防范】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5:沈阳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12月已经就销售收入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在2022年4月发生销售退回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该企业应当按照原征收率1%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企业如果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法律风险防范】
纳税人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问题6:沈阳某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于沈阳有序复工复产期间的4月13日新购置价值550万元的设备器具,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扣除?
答:如果该设备器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那么该企业可在2022年当年将设备价值100%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该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企业可在2022年将设备价值的50%一次性税前扣除,剩余50%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按照规定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法律风险防范】
该条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主体为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中小微企业购置器具设备的时间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并且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应当在500万元以上。
问题7:沈阳某企业为个体工商户,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
1.“六税”是哪六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
2.“两费”是哪两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六税两费”的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同时符合年应纳税额不超过300万、人数300人以下、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个体工商户;
4.减征比例:50%;
5.是否可以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先行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最后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征税收优惠;
6.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法律风险防范】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属于本次优惠的主体;
2.纳税人采取自行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不需要额外提交资料,不需要备案和审批。
问题8:沈阳某企业为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疫情期间的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该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取得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法律风险防范】
1.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2.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暂停预缴增值税;
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
问题9:沈阳某企业为餐饮企业,疫情期间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分别是10%和15%),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法律风险防范】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新设公司收入的计算:2022年之前成立的,以2021年的销售额进行判断。2022年新成立的,成立的三个月之内,从一月份有收入的,计算成立后三个月份的收入比例;成立之后三个月连续都没有收入的,从有收入的月份起计算三个月。
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全面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