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辽宁联合辽宁省司法厅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结合案件普及法律常识。
很多人认为,如果有人在商场、超市内摔倒身亡,经营者往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按照惯有思维“毕竟死了人”。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并不是看事件的后果是否严重,而是要看经营者是否已经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张猛律师做相应解读。
我们来看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
曾某(80岁)到上海康仁超市购物,在蔬果区域摔倒造成脑外伤,康仁公司员工报警,又拨打120将曾某送至医院。次日,曾某因抢救无效身亡。曾某家属认为,康仁超市对人流较大的蔬果区域没有视频监控,属于安全设施不足,另被告未能及时将曾某送医救治,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遂将康仁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康仁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5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发现场的照片来看,曾某摔倒之处并无水渍、湿滑的情况,结合曾某常年高血压的病史和医院诊断记录,可以排除曾某基于地面原因而摔倒,摔倒原因可推定为自身疾病。事发后被告员工将曾某搀扶,见其尚有意识即询问其是否需要报警就医,后经负责人考虑决定报警和拨打120,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救治义务;至于蔬果区域是否设置有摄像头,对曾某摔倒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康仁超市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曾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曾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作为经营者来说,如何才能确保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
首先,场所的设置需要合法合规,消防通道、安全通道等功能齐全、保持畅通;
其次,场馆保持良好的日常维护,不应存在诸如设施损坏、地面湿滑、路面障碍等安全隐患。请注意,在安全隐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只能证明尽到了一部分提示注意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一旦出现事故,要采取及时、合理的处置措施,不得对事故发生视而不见或无故拖延救治,要立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处置和报警、拨打120送医等措施,如果伤者情况较为严重,在专业人员赶来之前,不建议非专业人员对伤者有二次搬动的行为,因为有可能会产生二次伤害,可组织人员对伤者进行围护。